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5民初906号
原告:北京名雅风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辰光东路16号院4号楼4层407。
法定代表人:刘晓月,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克云,河北铁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华景域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宏业路9号院2号楼8层815。
法定代表人:王纳思,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杨,北京科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名雅风家具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华景域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北京名雅风家具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名雅风家具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名雅风家具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刘 瑶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思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