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5民初6521号
原告:深圳美成城市环境设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大水田工业区菠萝岭路1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天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华景域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宏业路9号院2号楼8层815。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美成城市环境设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华景域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美成城市环境设施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深圳美成城市环境设施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北京华景域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1320121.21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男
二〇二三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高 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