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卓奥世鹏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卓奥世鹏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莫根微液压系统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6民初12012

起诉人:北京卓奥世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富丰路42020A06(园区)。

法定代表人:周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兆倩,女,北京卓奥世鹏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本院收到起诉人北京卓奥世鹏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奥世鹏公司)起诉被起诉人当世(上海)智控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世公司)、上海莫根微液压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莫根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的起诉状。起诉人卓奥世鹏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起诉人当世公司使用起诉人商标的行为构成侵权;2.判令被起诉人莫根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3.判令二被起诉人赔偿起诉人损失20 000元;4.诉讼费由二被起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起诉人201912月发现,任丘市卓奥世鹏交通安全控制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8月、201910月收到的升降柱机芯货物的外包装有当世公司的商标,证明该产品为当世公司生产,打开箱子后升降柱机芯上使用了起诉人的注册商标(卓奥世鹏)。任丘市卓奥世鹏交通安全控制设备有限公司的送货厂商为莫根公司。起诉人认为,二被起诉人在未经起诉人同意的情况下,在相同产品上使用起诉人商标的行为构成了侵权,故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提起的民事诉讼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并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只有通过信息网络实施侵害商标权行为的,被侵权人住所地才属于侵权结果发生地。本案中,起诉人认为我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的理由如下:1.起诉人的商标注册地在北京市丰台区,本案商标侵权的结果发生地在北京市丰台区;2.收货地的任丘市人民法院拒绝接受其起诉材料;3.被起诉人在不改变注册地的情况下已搬至安徽,地址已无法确认。根据现有证据,起诉人不能证明被起诉人通过信息网络实施了侵害其商标权的行为,依据侵权纠纷案件的管辖原则,三个理由均不成立。因此,我院对本案无管辖权。综上,本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应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起诉人北京卓奥世鹏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英婷
审  判  员   苏 洁
审  判  员   金 雪

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 官 助 理   张 龙
书  记  员   严映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