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卓奥世鹏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卓奥世鹏科技有限公司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京010610892

申请执行人:北京卓奥世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富丰路42020A06(园区)

法定代表人:周鹏,总经理。

被执行人诺斯达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7号光华长安大厦2519室。

法定代表人:钱春华,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北京卓奥世鹏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诺斯达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京0106民初1641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法律文书确定:一、诺斯达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于二〇一九年八月一日前给付北京卓奥世鹏科技有限公司货款340 000元;二、诺斯达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如逾期未给付上述款项,则以未付款金额为基数按照日千分之五的标准向北京卓奥世鹏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三、案件受理费25元,由诺斯达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权利人北京卓奥世鹏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8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1010日冻结被执行人诺斯达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名下在华夏银行开设的账号为×××银行账户,依法扣划案款42423.84并发还给申请执行人。本院于20191023日限制被执行人诺斯达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不得实施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并短信告知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北京卓奥世鹏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诺斯达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于20191119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内容如下:一、 诺斯达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于202042日给付剩余本金及违约金共计50万元。二、 诺斯达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按照第一项内容给付完毕,视为(2019)京0106民初16418号民事调解书内容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三、第一项内容履行完毕前不解除对诺斯达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采取的限制高消费措施及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措施。四、QIAN CHUN FANG自愿以个人名下所有财产为(2019)京0106民初16418号民事调解书中被执行人应履行的案款50万元承担担保责任,并自愿接受限制出境、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措施。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北京卓奥世鹏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诺斯达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自愿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长期履行,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9)京0106民初16418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本案终结执行后,如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田硕宁

二○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丁千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