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卓奥世鹏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6民初5750号
原告:上海莫根微液压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三浜路388号8幢底楼。
法定代表人:何晓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海松,上海全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卓奥世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富丰路4号20层20A06(园区)。
法定代表人:周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庆领,北京市立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莫根微液压系统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卓奥世鹏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上海莫根微液压系统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莫根微液压系统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舒 翔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徐舒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