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7民初2250号
原告:上海莫根微液压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何晓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海松,上海全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卓***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周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庆领,北京市立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莫根微液压系统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卓***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2月3日受理。审理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虞增鑫
审 判 员 李 琛
人民陪审员 万思雯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书 记 员 陆梦琦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