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17民初10581号
原告:***,男,1980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从化区。
被告:广州坚磊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从化区江埔街禾仓村姓钟队168号201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8419127656X1。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均系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广州坚磊建设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对其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940.4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