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118民初6268号之一
原告:***,男,1950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正大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中新知识城)凤凰三路17号自编五栋350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利长大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广州大道中942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圣和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黄边北路146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广东翔飞公路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粤垦路607号201至212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广州市增城区仙村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广州市增城区仙村镇仙村大道中16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湛栩婷、**,广东中粤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茅岗路605号(自编18号西华海军仓路)。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广州坚磊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从化区江埔街禾仓村姓钟队自编168号201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年,该公司员工。
本院审理的原告***诉被告广州市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保利长大工程有限公司、广东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翔飞公路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广州市增城区仙村镇人民政府、广东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坚磊建设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刘 勋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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