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0184民初1572号
原告:***,男,196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高州区。
原告:***,男,196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从化区。
被告:广州市巨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广州市冠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从化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广州市巨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立案登记后,依法向原告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单》,告知原告应于接到该通知单之次日起七日内,按该通知单《附表》所列账户预交案件受理费,逾期交费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其后,原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