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0184民初1656号
原告:***,男,196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高州市。
原告:***,男,196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
上述两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5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系原告***、***所在村委会推荐的诉讼代理人。
被告:广州市巨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均系广东合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电白县。
被告:广州市谭山蜂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均系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法律服务中心法律服务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广州市巨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谭山蜂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1月23日依法向原告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单》,告知原告应于接到该通知单之次日起七日内,按该通知单《附表》所列账户预交案件受理费4100元,逾期交费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其后,原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4100元。2016年12月14日,原告***、***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无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200元,减半收取4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邓丽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