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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白力生、广州市巨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从化市江埔街锦联小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白力生、广州市巨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从化市江埔街锦联小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9-28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穗从法房初字第186号
原告:***,住广东省从化市。
被告:白力生,住广东省从化市。
被告:广州市巨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从化市江埔街锦联小学,住所地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校校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白力生、广州市巨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从化市江埔街锦联小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伯爱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为11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0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邹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