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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581民初467号 原告:***,男,1979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宜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峡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宜都市。 被告:宜都市远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都市陆城清江路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81741798398D。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宜都市远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