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581民初467号
原告:***,男,1979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宜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峡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宜都市。
被告:宜都市远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都市陆城清江路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81741798398D。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宜都市远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