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三泰电梯有限公司

湖南三泰电梯有限公司与龚雄健、方文会、伍先发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湘1322民初3276号
原告湖南三泰电梯有限公司。地址:湖南娄底市娄星区贤童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曾治非,湖南晨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龚雄健,男,1975年7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化县上梅镇天华南路86号。
被告方文会,男,1967年2月21日出生,汉族,村民,住新化县圳上镇黎明村8组。
委托代理人***,湖南真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伍先发,男,1962年4月1日出生,汉族,村民,住新化县孟公镇沙洲村15组。
委托代理人曾军,新化县天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三泰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龚雄健、方文会、伍先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三泰电梯有限公司以愿与三被告协商处理为由,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报告,要求撤回对被告龚雄健、方文会、伍先发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三泰电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龚雄健、方文会、伍先发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2640元减半收取6320元,由原告湖南三泰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邹琴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