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三泰电梯有限公司

***、湖南三泰电梯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湘1302民初5802号 原告:***,男,汉族,1994年3月1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晨晖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湖南三泰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扶青路东侧1栋302-402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原告***诉被告湖南三泰电梯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湖南三泰电梯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解除;2、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各项工伤保险待遇293992元;3、判令原告因此次受伤需拆除内固定所花费的医疗费39185元由被告承担;4、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湖南三泰电梯有限公司辩称:对于***解除劳动关系,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各项工伤保险待遇,第三项,拆除内固定费用,如果确实产生了医疗费,凭正式医疗发票到被告可以予以报销,如果没有产生,被告不予以报销。对于取内固定的医疗费用,工伤保险待遇应当承担的部分,被告予以实报实销,对于不属于工伤保险待遇承担的部分,被告不予以报销。 根据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和庭审查明的事实,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 原告***于2020年6月应聘到被告湖南三泰电梯有限公司处从事电梯维保工作,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仅约定工资由基本工资2400元/月+提成构成,通过银行代发。被告湖南三泰电梯有限公司未给原告缴纳社会保险,仅给原告在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了团体人身险。2021年5月5日,原告***在娄星区工业创新创业基地执行电梯维保任务时,不慎掉落到电梯坑底,当即被送往娄底中心医院抢救治疗,被诊断为:左股骨骨折、L1、L2爆裂性腰椎骨折继发椎管狭窄、腰1-2棘间棘上韧带损伤断裂、L1、L2、L3右侧横突骨折腰骶横突骨折、腰1椎板骨折、右肘部皮肤裂伤并异物存留、腰部挫伤(右侧腰大肌)、双侧气胸、左侧6、7肋骨骨折、左侧9-11肋骨骨折、双侧胸腔积液、左侧第5、第8不全性肋骨骨折、脾损伤、腹腔积液、左侧肾上腺损伤、左肾挫伤。原告***于2021年8月6日出院,住院93天,住院费用均由湖南三泰电梯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住院期间前60天由原告的父母同时护理,后期由原告的母亲护理,被告自2021年7月开始,按照2400元/月的标准向原告支付了6个月的停工留薪期工资。2021年11月8日,娄底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原告***受到的事故伤害予以认定为工伤。2022年1月4日,娄底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的伤情为伤残捌级。原告***复查开支医疗费1689元和劳动能力鉴定费480元。2022年1月12日,原告***收到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理赔款合计69300元。 2022年11月13日,原告***为取内固定入娄底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于2022年11月29日出院,住院16天,开支住院医疗费18352元。出院医嘱:注意休息,加强营养,腰围固定三月,扶拐下地活动,适当功能锻炼,勿予以弯腰及重体力劳动,不适随诊,骨科门诊随诊。 因双方未能就工伤保险待遇协商一致,***作为申请人以湖南三泰电梯有限公司为被申请人向娄底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各项工伤保险待遇赔偿共计人民币263274元。2022年9月23日,仲裁委作出***仲案字〔2022〕第132号仲裁裁决书。原告对仲裁裁决不服,遂诉至本院,形成本诉,被告亦提起诉讼。 另查明,***受伤前的月平均工资为2850元/月,庭审中双方一致同意解除劳动关系。 本院认为,原告在娄星区工业创新创业基地执行被告安排的电梯维保任务时受伤,经娄底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且其伤情经娄底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捌级伤残,其应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工伤等情况下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或者未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或未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期间,劳动者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依照法律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故***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湖南三泰电梯有限公司承担支付责任。***在申请仲裁时提出解除双方之间劳动关系,且仲裁裁决已确认***与湖南三泰电梯有限公司之间劳动关系解除,庭审中双方亦对解除劳动关系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争议的焦点为:一、原告***因工伤享受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如何计算?二、原告因湖南三泰电梯有限公司为其购买的团体人身险而收到的理赔款69300元是否应扣减? 关于焦点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和《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按照《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关系,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终止工伤保险关系。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具体标准是:七级伤残为15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是:七级伤残为15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受伤前的月平均工资为2850元/月,低于统筹地区职工社会平均工资60%的,其工伤保险待遇工资基数参照其受伤前12个月统筹地区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5784元/月的60%即3470.4元计算。故本案中,原告***因工伤享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38174元(3470.4元/月×11个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34704元(3470.4元/月×10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34704元(3470.4元/月×10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用;(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九)劳动能力鉴定费。”故原告***因工伤享受的住院伙食补助费为9300元、交通费为930元、复查医疗费1689元、劳动能力鉴定费480元。关于护理费: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受伤后实际住院天数93天,在住院期间湖南三泰电梯有限公司未安排护理人员,也未支付护理费,***未提交护理证明,证明***住院期间需要的护理人数和天数,故本院参照***的伤残情况,酌情认定湖南三泰电梯有限公司应向***支付住院期间的护理费18529元(72723元/年×93天);关于停工留薪期工资:《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停工留薪期含不稳定期和恢复期(***治疗),参考《湖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根据***的伤残部位、治疗情况、医嘱等,本院酌情确定***的停工留薪期为八个月,停工留薪期工资计算为27763元(3470.4元/月×8个月),扣减被告已支付的14400元(2400元/月×6个月),停工留薪期间工资计算为13363元;取内固定医疗费18352元;取内固定护理费3481元;关于误工费,经查,《工伤保险条例》、《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不包括误工费,故原告的该项诉请,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以上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合计173706元,对原告诉请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焦点二:湖南三泰电梯有限公司在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购买了团体人身险,湖南三泰电梯有限公司投保的目的是为保障员工在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时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分散或减轻用人单位的赔偿责任,降低用人单位风险,***亦配合湖南三泰电梯有限公司办理了该保险,现***因该保险已获赔69300元,且***向湖南三泰电梯有限公司出具书面说明“意外保险赔偿款打至本人账户,到时在谈好工伤补偿时一起计算。”根据双方可推知的真实意思,***从保险公司获得的理赔款应抵扣其应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故湖南三泰电梯有限公司还需支付***因事故受伤而应得到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共计104406元(173706元-69300元)。对***主张的不予抵扣理赔款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第六十四条第二款、《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九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与被告湖南三泰电梯有限公司的劳动关系解除; 二、被告湖南三泰电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合计104406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元,由被告湖南三泰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仍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刘 芯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易想军 附相关法律条文: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六十四条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第九条下列因工伤发生的费用和用于工伤保险的费用,依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七)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 (八)终止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九)因工死亡职工的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十)工伤认定调查和劳动能力鉴定费用; (十一)工伤预防宣传和培训费用。 第二十六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按照《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关系,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具体标准是:七级伤残为15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是:七级伤残为15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终止劳动关系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时,工伤职工本人工资低于本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本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和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二百六十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