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某某高新九星鸿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石泉分公司、某某万亚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922执478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高新九星鸿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石泉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市石泉县城关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22352307727W。
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陕西省**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万亚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市汉滨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0208807007XL。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7年5月1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市人。
在执行陕西**高新九星鸿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石泉分公司与**万亚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账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账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汉滨区支行账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营业部账户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账户的存款,冻结期限12个月。
冻结被执行人**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账户的存款,冻结期限12个月。
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汉滨区支行账户的存款,冻结期限12个月。
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营业部账户的存款,冻结期限12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叶 刚
审 判 员 姚 佩 刚
审 判 员 金 述 林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