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安康高新九星鸿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石泉分公司、安康万亚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922执47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陕西安康高新九星鸿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石泉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石泉县城关镇江南新区长安公馆商业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22352307727W。
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陕西省安康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安康万亚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江南一品小区30栋3-4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0208807007XL。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7年5月1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安康市人。
陕西安康高新九星鸿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石泉分公司与安康万亚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于安康万亚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陕西安康高新九星鸿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石泉分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陕0922民初404号民事调解书于2022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安康万亚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0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执行费39900元,同日本院依法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给被执行人一定时间履行”为由撤回本次强制执行,待条件成熟后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2022)陕0922执478号案件的执行。
审 判 长 叶 刚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