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陕0423执381号
陕西东方经典实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陕西乐华欢乐世界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陕西东方经典实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陕西乐华欢乐世界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2017)陕0423民初13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乐华欢乐世界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东方经典实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由陕西乐华欢乐世界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给付陕西东方经典实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工程款185821.05元,并承担违约金(按照该款从2017年月6月13日起至给付之日止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如未陕西乐华欢乐世界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按(2017)陕0423民初1397号民事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由陕西乐华欢乐世界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2169.5元及执行费2687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陕西乐华欢乐世界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了本案执行费2687元,申请执行人陕西东方经典实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已领取执行款项。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被执行人陕西乐华欢乐世界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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