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东方经典实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西安灵境科技有限公司与陕西东方经典实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5民辖终8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灵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东方经典实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宋珂,系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西安灵境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陕西东方经典实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合阳县人民法院(2022)陕0524民初230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西安灵境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合阳县人民法院(2022)陕0524民初2308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事实与理由:(一)本案案由确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错误,本案案由应为承包合同纠纷,应以合同约定确定管辖。从案涉合同约定的承包方式以及增项设备清单可以看出,被上诉人所承包的洽川项目的喷泉设备安装为对动产进行安装而非涉不动产纠纷,承包人从事勘察、设计、施工等业务需有相应的资质,而被上诉人并无建设工程施工承包资质,只有机电安装承包资质,本案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范畴。(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为承包合同,并非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合同当事人书面协议选择由上诉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应当适用该协议管辖的规定,将本案移送至上诉人所在地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的工程名称为洽川处女泉光影秀喷泉施工增项,从合同约定的承包方式和承包内容来看,本案应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span><spanstyle="font-family:仿宋;font-size:16pt"><</span><spanstyle="font-family:仿宋;font-size:16pt">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span><spanstyle="font-family:仿宋;font-size:16pt">></span><spanstyle="font-family:仿宋;font-size:16pt">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依据上述规定,本案应当以工程所在地确定管辖,案涉工程地点在渭南市合阳县洽川处女泉景区,故合阳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关于本案应当移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西安灵境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赵 静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