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陕04执172-1号
申请人苏州金螳螂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西环路888号,组织机构代码证:60828513-9.
法定代表人倪林,董事长。
被执行人陕西金螳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七里铺小区6号楼408室。
法定代表人袁丰收,执行董事。
申请人苏州金螳螂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金螳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侵犯名称权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3月16日作出(2015)咸中民初字第001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苏州金螳螂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在执行中,已执行回案件款及执行费14410元,申请人苏州金螳螂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领取。被执行人陕西金螳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按照本院(2015)咸中民初字第00119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履行了更改企业名称的义务,并由其承担执行费110元,故申请人苏州金螳螂装饰股份有限公司领取案件款后本案可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第(十一)项、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苏州金螳螂装饰股份有限公司领取案件款14300元;
二、本院(2015)咸中民初字第0011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杨党代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左飞翔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