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美树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粤01民特210号
申请人云南新世纪滇池国际文化旅游会展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滇池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广州山水怡人园林生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水公司)、云南美树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树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不服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广州仲裁委)作出的(2019)穗仲案字第4497号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予以撤销。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撤销国内仲裁裁决纠纷,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进行审理。 关于滇池公司与***是否存在仲裁条款的问题。首先,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可知,***代位行使美树公司在《战略合作协议》下的权利,并依据该协议中的仲裁条款向合同相对方山水公司提出涉案仲裁,但滇池公司并非《战略合作协议》的当事人,在未经其明确表示同意的情况下,滇池公司不受该《战略合作协议》中的仲裁条款的约束,故广州仲裁委无权就滇池公司与***之间的涉案纠纷进行裁决。据此,滇池公司以其与***之间没有仲裁协议为由申请撤销涉案仲裁裁决的理由成立。其次,根据涉案裁决的具体裁决内容可知,涉案裁决第一、二、三项中关于滇池公司承担责任的裁项与其他裁项可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十九条的规定,本院依法撤销涉案仲裁裁决第一、二、三项中关于滇池公司承担责任的裁决内容。至于滇池公司主张的仲裁程序违法、仲裁员存在枉法裁决的情形,同前述,因滇池公司与***之间没有仲裁条款、广州仲裁委本不应受理***对滇池公司提起的涉案仲裁申请,故该两项事由无需再进行审查。 综上所述,滇池公司申请撤销涉案仲裁裁决的理由部分成立,本院对此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报核问题的有关规定》第二条、第七条的规定,经报最高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核,裁定如下:
本院经审查查明,2015年4月20日,山水公司(承包人)与滇池公司(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2015-3-1-CBI-50-180),约定山水公司承包昆明滇池国际会展中心环湖路绿化提升改造工程。 2015年4月20日,山水公司与美树公司签订《战略合作协议》,约定双方就上述工程达成合作施工协议,约定合作期限、承包方式、计价方式、工程结算方式、违约责任等,并约定发生争议的双方可向广州仲裁委申请仲裁。同日,山水公司与美树公司签订《确认承诺函》,对结算方式作出补充协议。其后,山水公司与美树公司开展涉案工程合作事宜,山水公司支付了部分的工程款项。 2016年7月18日,美树公司与昆明呈贡华夏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最高额融资合同》,约定一年期最高300万元融资额。同日,***与华夏银行签订《个人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对美树公司最高300万元的流动资金贷款本息提供保证担保,并约定了仲裁管辖条款。2016年12月6日,美树公司与华夏银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借贷一年期300万元流动资金等事宜。后,因美树公司未能向华夏银行支付上述流动资金贷款本息,***承担保证责任向华夏银行代偿相关款项。 ***主张其代美树公司向华夏银行偿还借款,依法取得对美树公司的合法债权,但美树公司怠于行使对山水公司、滇池公司享有的债权,损害***的债权,遂以美树公司的债权人身份代位行使美树公司对山水公司、滇池公司享有的债权,并作为仲裁申请人,以山水公司、滇池公司、美树公司为仲裁被申请人,向广州仲裁委提起涉案承揽合同纠纷仲裁申请。广州仲裁委受理***的仲裁申请,于2019年11月19日作出(2019)穗仲案字第4497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山水公司向***支付其欠付美树公司的涉案工程尾款2541969.42元,滇池公司向***支付其欠付美树公司的涉案工程尾款1936738.6元;(二)山水公司向***支付其欠付美树公司的违约金(以2541969.42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自2017年3月1日计至清偿之日止,总额以2541969.42元为限),滇池公司向***支付其欠付美树公司的违约金(以1936738.6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自2017年3月1日计至清偿之日止,总额以1936738.6元为限);上述第(一)、(二)项总额以3008482.51元为限。(三)仲裁费42936元由山水公司、滇池公司承担。 上述裁决作出后,山水公司以其与***之间没有仲裁协议、仲裁庭违背案件关键事实、枉法裁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涉案仲裁裁决,本院于2019年12月20日作出(2019)粤01民特157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山水公司的申请。后,山水公司又以广州仲裁委无权仲裁、仲裁委送达程序违法以及仲裁庭内部合议程序违法为由,向本院申请不予执行涉案仲裁裁决,本院于2020年2月12日作出(2020)粤01执异5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山水公司的申请。现滇池公司作为申请人以其与三被申请人之间没有仲裁协议、仲裁庭违背案件关键事实、枉法裁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涉案仲裁。
一、撤销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2019)穗仲案字第4497号裁决第一项中关于云南新世纪滇池国际文化旅游会展投资有限公司承担责任部分的裁决内容,即“第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其欠付第三被申请人的涉案工程尾款1936738.60元”; 二、撤销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2019)穗仲案字第4497号裁决第二项中关于云南新世纪滇池国际文化旅游会展投资有限公司承担责任部分的裁决内容,即“第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其欠付第三被申请人的违约金(以1936738.60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自2017年3月1日计至清偿之日止,总额以1936738.60元为限)”; 三、撤销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2019)穗仲案字第4497号裁决第三项中关于云南新世纪滇池国际文化旅游会展投资有限公司承担责任部分的裁决内容,即云南新世纪滇池国际文化旅游会展投资有限公司无需承担本案仲裁费42936元。 申请费400元,由被申请人***、广州山水怡人园林生态有限公司、云南美树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审判长  王碧玉 审判员  张 宾 审判员  罗 毅
书记员  陈晓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