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粤01民特1578号
申请人广州山水怡人园林生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水怡人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云南新世纪滇池国际文化旅游会展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新世纪公司)、云南美树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美树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不服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广州仲裁委)作出的(2019)穗仲案字第4497号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审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以不属于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事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广州仲裁委对涉案纠纷是否有权仲裁的问题。经审查,山水怡人公司与云南美树公司之间就涉案工程而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明确了因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协商解决不成的,向广州仲裁委申请仲裁。而***主张其为云南美树公司的债权人,依据法律规定取得代位权人的身份,并据此向云南美树公司的债务人即山水怡人公司提出权利主张,要求山水怡人公司履行涉案《战略合作协议》项下的义务。由此可见,虽然***并非涉案《战略合作协议》的签订人,但是其主张的是该协议项下云南美树公司对山水怡人公司所享有的权利,故***主张的权利亦应受上述《战略合作协议》的约束,其中亦应包括仲裁条款的约束,故广州仲裁委对涉案***代位行使云南美树公司在《战略合作协议》项下对山水怡人公司享有的债权而涉及的承揽合同纠纷享有管辖权。
关于仲裁庭在仲裁该案时是否存在违背案件事实、枉法裁决的行为的问题。从山水怡人公司主张仲裁庭存在的枉法裁决行为等内容来看,山水怡人公司实际上是对仲裁庭认定案件事实及裁决结果等实体内容的异议,仅此并不足以证明仲裁庭有徇私舞弊、枉法裁决的行为。山水怡人公司至今亦未能提供相关的证据证明仲裁庭的违法行为已经由生效刑事法律文书或者纪律处分决定所确认,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山水怡人公司的该项申请理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至于山水怡人公司认为***对云南美树公司不享有债权、云南美树公司与银行的借款并未实际发生、云南美树公司对山水怡人公司不享有债权等问题,均属于仲裁庭对案件的实体审理内容,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可撤销事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当事人以不属于仲裁法第五十八条或者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事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本院对山水怡人公司的上述理由不予审查。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经审查查明,2015年4月20日,山水怡人公司(承包人)与云南新世纪公司(发包人)签订《施工合同》,约定山水怡人公司承包昆明滇池国际会展中心环湖路绿化提升改造工程。
2015年4月20日,山水怡人公司与云南美树公司签订《战略合作协议》,约定双方就上述工程达成合作施工协议,并约定合作期限、承包方式、计价方式、工程结算方式、违约责任等,并约定发生争议的双方可向广州仲裁委申请仲裁。同日,山水怡人公司与云南美树公司签订《确认承诺函》,对结算方式作出补充协议。其后,山水怡人公司与云南美树公司开展涉案工程合作事宜,山水怡人公司支付了部分的工程款项。
2016年7月18日,云南美树公司与昆明呈贡华夏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夏银行)签订《最高额融资合同》,约定一年期最高300万元融资额。同日,***与华夏银行签订《个人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对云南美树公司最高300万元的流动资金贷款本息提供保证担保,其中约定了仲裁管辖条款。2016年12月6日,云南美树公司与华夏银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借贷一年期300万元流动资金等事宜。后,云南美树公司因未能向华夏银行支付上述流动资金贷款本息,***承担保证责任向华夏银行代偿相关款项。
***主张其代云南美树公司向华夏银行偿还借款,依法取得对云南美树公司的合法债权,但云南美树公司怠于行使对山水怡人公司、云南新世纪公司享有的债权,损害***的债权,遂以云南美树公司的债权人身份代位行使云南美树公司对山水怡人公司、云南新世纪公司享有的债权,并作为申请,以山水怡人公司、云南新世纪公司、云南美树公司为被申请人,向广州仲裁委提起涉案承揽合同纠纷仲裁申请。广州仲裁委受理***的仲裁申请,并于2019年11月19日作出涉案仲裁裁决。
另查明,***曾作为原告,以山水怡人公司、云南新世纪公司为被告,云南美树公司为第三人,向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提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21日作出(2018)云0111民初6122号民事裁定书,认为山水怡人公司与云南美树公司之间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所产生的纠纷约定由广州仲裁委员仲裁,***应向广州仲裁委申请仲裁以确定山水怡人公司与云南美树公司的债权债务,故该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裁定驳回***的起诉。***不服上述裁定,提起上诉。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2日作出(2018)云01民终899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上述裁定。
驳回申请人广州山水怡人园林生态有限公司的申请。
本案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广州山水怡人园林生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王碧玉
审判员 徐玉宝
审判员 张 宾
书记员 陈晓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