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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1民终612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汉族,1984年8月24日生,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护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汉族,1971年10月18日生,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云南亚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迎宾大道远大广场12幢1106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元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云南美树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广福路陆家社区云南红星广场商业区7号楼17层1716室。 法定代表人:**。 原审第三人:云南三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327号1-104号。 法定代表人:***。 原审第三人:***,男,汉族,1978年2月15日出生,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云南亚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南美树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云南三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8)云0112民初6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认定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变更、履行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8)云0112民初66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5,65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贾 音 审判员 付立红 审判员 龚 庆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