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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云南林业职业技术学院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03民初5696号 原告:***,男,汉族,1974年1月5日生,住成都市温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云南汇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林业职业技术学院 法定代表人:***。 地址:昆明市。 第三人:云南美树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昆明市广福路陆家社区云南红星广场商业区7号楼17层1716室。 原告***诉被告云南林业职业技术学院、第三人云南美树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表示不再缴纳本案案件受理费,并要求本院按照原告***撤回起诉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陈 芳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天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