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云0926执8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4月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崇明县人,住云南省昆明市崇明县。
委托代理人**,男,云南临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
被执行人云南美树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广福路陆家社区云南红星广场商业区7号楼17室1716号。
法定代表人**,男,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云南美树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2018年4月28日作出的(2018)云0926民初151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云南美树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云南美树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施工款34300.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承担案件受理费658.00元、申请执行费415.00元。
立案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云南美树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以及当事人缴款通知书,但被执行人云南美树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照要求履行法定义务。
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云南美树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证券、保险、工商登记、民政登记、税务登记、不动产、银行、互联网银行、车辆等信息。通过查询,被执行人云南美树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申请执行人同意暂不采取措施,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通过传统查控方式,查询被执行人云南美树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公积金等登记信息,均未查找到被执行人云南美树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对被执行人所在地基层组织进行财产调查,仍未查找到被执行人云南美树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云南美树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通过约谈方式将财产调查结果回告申请执行人***,其认可本院调查结果,且未能提供被执行人云南美树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云0926执8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