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亿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宿州市亿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1302执137号
申请执行人郑思振,男,1983年9月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宿州市亿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宿州市胜利西路与磬云路交叉口御河园小区4号楼2605室。
法定代表人黄节义,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王欣一,男,1975年3月出生,汉族,住宿州市。
申请人郑思振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皖1302民初602号民事判决书与2018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安徽枫尚家具有限公司自愿将在我院的执行款7万元代被执行人王欣一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安徽枫尚家具有限公司与***在我院的执行款7万元予以扣留(提取)。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胡 波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日

执行助理吴伟
书记员 葛海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