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亿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宿州市亿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一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皖1302民初602号
原告:***,男,汉族,1983年9月10日出生,萧县人,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依华,安徽汇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宿州市亿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宿州市胜利西路与磬云路交汇处御河园小区4号楼2605号。
法定代表人:黄节义,总经理。
被告:**一,男,汉族,1975年3月9日出生,宿州市人,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飞,栏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诉被告宿州市亿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峰公司)、**一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依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亿峰公司、**一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定金200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均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7月28日,原告通过商谈,与被告亿峰公司的被告**一达成了,原告施工被告亿峰公司中标的“宿州市埇桥区贫困村温氏养殖施工二期二标段”工程的协议,并缴纳了100000元定金。8月2日,原告组织工人准备施工,被告**一称已经交他人施工,为此,原告找被告承担责任,双倍返还定金,被告拖延不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亿峰公司辩称:我公司通过**一的介绍与本案原告商议建筑合同的施工事宜,在被告**一的居间下,与原告签订了具体的建筑工程施工协议书,后期因原告一直无法提供完备的建筑施工资质,导致该协议无法履行,此时我公司才知道,与没有资质的相对人签订的建筑施工合同为无效合同,因此该工程交由具备资质的承包人予以承包。在我公司与原告签订合同时,合同没有约定收取相应的保证金。我公司也没有实际收取该保证金,但在整个合同意向的签订中,据公司了解,居间人**一曾提到最终要其委托人10万元的居间费用。及时存在相应的定金,因无效合同的存在,去诉请要求20万元的违约返还与法律违背。
被告**一辩称:本人系公民个人,接受本案原告的委托,向原告提供签订合同的相应条件,促成了原告与亿峰公司达成并签订了相应的合同,作为居间人,完成了自己的居间义务,收取原告的10万元系正常的居间费用。合同签订后,亿峰公司与原告之间关于合同的履行问题与我无关,该费用不应退还。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亿峰公司与案外人宿州现代农业投资有限公司就宿州市埇桥区贫困村温氏养殖扶贫施工二期二标段工程签订合同,该合同由宿州现代农业投资有限公司作为发包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由宿州市亿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为承包人签字并加盖公章。2017年7月28日,被告亿峰公司作为甲方与原告***作为乙方签订工程项目内部承包合同,该内部承包合同无工程名称及工程地址等工程相关情况。2017年7月28日,原告***向被告**一账户为:62×××75的账户内转入10万元。被告**一于同日向原告***出具收条一张写明:今收到***定金人民币壹拾万元整。收款人:**一2017年7月28日。涉案工程原告***并未施工。
本院认为,本案中,被告**一收取原告***定金壹拾万元,并出具收条写明收取的该壹拾万元为定金。但被告亿峰公司与无施工资质的原告***签订工程内部承包合同,该内部合同系无效合同,故原告诉请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而因合同无效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关于被告亿峰公司辩称其未收取原告***支付的定金,因原告***举证工程内部承包合同上加盖由宿州市亿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公章,故被告亿峰公司理应对该壹拾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一辩称收取原告***该笔壹拾万元系居间费用,但为就该主张进行举证,故本院对该辩称不予采信。综上,两被告应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宿州市亿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100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被告**一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银行转账方式,收款人:宿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州城中支行,账号:12×××75-608。汇款时务必在汇款用途栏中注明编码05301-053101,并在汇款后将银行回执交付我院),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胡士君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薛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