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门县金长城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石门县金长城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0726民初835号 原告:石门县金长城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新关镇新关社区中茅坪片区三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26344693066B。 法定代表人:李远,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门县楚江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73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石门县。 原告石门县金长城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5日立案,因原告石门县金长城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减、缓、免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石门县金长城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向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