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门县金长城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石门县金长城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澧县飞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723民初3432号 原告:石门县金长城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新关镇新关社区中茅坪片区三组。 法定代表人:李远。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湘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澧县飞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澧县城头山镇***居委会(大坪加油站旁)。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9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汉寿县。 原告石门县金长城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澧县飞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0日立案。原告石门县金长城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石门县金长城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石门县金长城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868元,减半收取计12343元,由石门县金长城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郭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