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724执1017号
申请执行人:石门县金长城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石门县新关镇新关社区中茅坪片区三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26344693066B。
法定代表人李远,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82年0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临澧县,公民身份证43072419********。
本院在执行石门县金长城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能力履行本案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石门县金长城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交了申请书,申请延缓本案的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湘0724执101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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