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门县金长城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石门县金长城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726执1084号 申请执行人:石门县金长城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 法定代表人:李远,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系湖南前进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男,197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石门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石门县金长城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5日作出(2022)湘0726民初66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石门县金长城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2年8月3日立案执行。 2022年8月5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于2022年8月3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2年8月4日、2022年11月14日均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在其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中,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执行人员已将其银行账户予以冻结。于2022年8月24日向石门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发起协助查询通知书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于2022年8月24日向石门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发起协助查询通知书查询被执行人的公积金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于2022年8月24日向石门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发起协助查询通知书查询被执行人的股息红利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于2022年8月24日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门县分公司发起协助查询通知书查询被执行人的收益类保险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于2022年8月24日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起协助查询通知书查询被执行人的金融理财产品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执行人员于2022年8月29日前往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对其相关情况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2年11月23日通过约谈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它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2022年11月14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于同日将其拉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于2022年11月23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截至2022年11月25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90000元,本次执行尚未实现任何债权,尚有90000元执行款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杨年彩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