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726民初2240号
原告:石门县金长城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新关镇新关社区中茅坪片区三组。
法定代表人:李远。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门县楚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南国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荷塘区新华西路46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62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
原告石门县金长城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湖南国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3日立案,湖南国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日申请追加***为本案共同被告,本院于2022年9月6日通知***才加本案诉讼。石门县金长城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石门县金长城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未损害对方当事人及其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石门县金长城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3230元,减半收取计26615元,由石门县金长城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陈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