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门县金长城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石门县金长城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山东黄河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726民初2238号 原告:石门县金长城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新关镇新关社区中茅坪片区三组。 法定代表人:李远。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门县楚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黄河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青后小区4区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石门县金长城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山东黄河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3日立案。原告石门县金长城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石门县金长城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未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门县金长城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938元,减半收取计1969元,由原告石门县金长城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一日 法官助理 尹 飞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