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302民初97号
原告:宿州亿兴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银河绿苑**楼**。
法定代表人:奚东凤。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全志,宿州市埇桥区蕲县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南关办事处奔达时房地产有限公司(玉生街**)**iv>
法定代表人:韩苗苗。
原告宿州亿兴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原告宿州亿兴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宿州亿兴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宿州亿兴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75元,由原告宿州亿兴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培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陈春丽
书记员任旭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