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鸿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宿州亿兴建材有限公司与安徽鸿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302民初97号

原告:宿州亿兴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银河绿苑**楼**。

法定代表人:奚东凤。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全志,宿州市埇桥区蕲县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南关办事处奔达时房地产有限公司(玉生街**)**iv>

法定代表人:韩苗苗。

原告宿州亿兴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原告宿州亿兴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宿州亿兴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宿州亿兴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75元,由原告宿州亿兴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培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陈春丽

书记员任旭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