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福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定襄县畅通锻造厂与武汉福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定襄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921民初107号
原告定襄县畅通锻造厂,住所地:忻州定襄县神山乡崔家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40921MAOHFX1E5U。
经营者:***。
委托代理人***,湖北兆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福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冶金大道35号(青山区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773355107X5。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湖北华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定襄县畅通锻造厂诉被告武汉福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定襄县畅通锻造厂于2019年2月28日以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定襄县畅通锻造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定襄县畅通锻造厂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7780.83元由原告定襄县畅通锻造厂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