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581执保1206号
原告:临清市新能天然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临清市东外环路南首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81750866567M。
法定代表人:孙计忠,董事长。
被告:中化学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33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1630777743。
法定代表人:苏中友,董事长。
原告临清市新能天然气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化学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3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相应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中化学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3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禄生
二〇二二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张 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