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清市新能天然气有限公司

临清市新能天然气有限公司、临清市晴天运输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令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
支 付 令
(2022)鲁1581民督3号
申请人:临清市新能天然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清市东外环路南首西侧(高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81750866567M。
法定代表人:孙计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淑彩,临清志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临清市晴天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清市新华街道办事处三和路北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81MA3ME6KP72。
法定代表人:李志成,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人临清市新能天然气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临清市新能天然气有限公司称,被申请人临清市晴天运输有限公司自2019年6月起在申请人加气站加天然气,双方就此项业务签署了“LNG供气协议”。经双方对账核算,截止2022年6月18日,被申请人尚欠申请人天然气款327747.57元。现要求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临清市新能天然气有限公司天然气款327747.57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临清市新能天然气有限公司天然气款327747.57元。
申请费2072元,由被申请人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爱虎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姚景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