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581执2382号
申请人:临清市新能天然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81750866567M。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临清市东外环路南首西侧(**);电话:150××******。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81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临清市;。
申请执行人临清市新能天然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其他案由一案,执行依据为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鲁1581民初51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9000元;扣留、提取其可供执行的收益;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扣划至临清市人民法院(本院开户行:农业银行临清支行,账号:1581********)。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