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581执保1473号
申请人:临清市新能天然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清市东外环路南首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81750866567M。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1982年9月20日生,汉族,住临清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清市新能天然气有限公司与被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临清市新能天然气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名下5万元银行存款或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相应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的审理和顺利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名下5万元的银行存款或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孟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