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581民初355号之二
原告:临清市新能天然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清市东外环路南首西侧(**)。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淑彩,临清志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临清市中运城市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清市先锋办事处**居委会27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人(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临清市新能天然气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清市中运城市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疫情原因,本案需中止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