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502民初3940号
原告:临清市新能天然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清市东环路南首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81705866567M。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8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住临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聊城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平镇大曲村东首济聊一级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675512899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同***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书元,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清市新能天然气有限公司与被告聊城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临清市新能天然气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9日撤回了对被告聊城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清市新能天然气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聊城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3674元,减半收取41837元,由原告临清市新能天然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周 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