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杏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杏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08民初6051号

原告:杭州杏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江二路57号2幢D区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68905231XA。

法定代表人:霍瑞。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晨、凌文倩,浙江民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4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德云,浙江东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杭州杏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30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的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在本院立案受理本案前,本院已于2019年10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诉被告杭州杏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浙0108民初5920号。双方当事人均是因不服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浙杭滨江人仲案字(2019)1139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提起诉讼。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19)浙0108民初5920号案件审理。

审 判 员 沈一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 徐心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