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杏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杏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322民初4537号
原告:杭州杏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二路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68905231XA。
法定代表人:霍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凌文倩,浙江民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4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五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德云,浙江东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杭州杏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6日立案。原告杭州杏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杏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杏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7元,减半收取4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邓武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敬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