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玉衡同创环境技术有限公司

山西玉衡同创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与祁县顺发垃圾处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晋0727民初187号
原告山西玉衡同创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长风西街万国城12号楼2单元330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系山西玉衡同创环境技术有限公司职工。
被告祁县顺发垃圾处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祁县昭馀镇北谷丰村里村路西。
法定代表人渠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山西祁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玉衡同创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祁县顺发垃圾处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2017年4月18日原告以其与被告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西玉衡同创环境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玉衡同创环境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42元,减半收取1821元,由原告山西玉衡同创环境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申祁军
代理审判员张强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