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与南关区佳溢健康浴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104民初5819号

原告: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延安大街421号。

法定代表人:张志超,系董事长。

被告:南关区佳溢健康浴场,经营场所长春市南关区亚泰大街中环12区3、6楼。

经营者:徐斌。

原告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关区佳溢健康浴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

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燃气损失593332元及利息,利息以88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判决被告支付违约金264000元;3、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8月26日,原告在对燃气管道进行检查时,发现被告存在私接燃气设施从事经营活动。经双方协商,被告于2020年9月15日向原告出具《承诺书》:1、同意贵单位的损失主张,损失期限自2016年7月(私接发生之日)起至2020年8月26日(发现之日)止,共计造成燃气气量损失人民币捌拾捌万元整(小写:880000元)。2、我单位作出本承诺后【3】日内向贵单位一次性支付200000元赔偿款,剩余680000元赔偿款于2020年12月31日前可分期或一次性赔偿完毕。3、如我单位逾期不支付或不完全支付上述赔偿款,应以本承诺全部赔偿金额的30%支付违约金并支付自本承诺书日期开始计算的逾期利息。《承诺书》出具后,被告共计向原告支付了286668元后,剩余款项至今未付。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原告提起的侵权之诉,侵权行为地及被告住所地均在长春市南关区,故原告应向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院移送长春市南关区法院审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于海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 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