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力胜制药有限公司供用气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1民初3078号
(2021)吉01民初3078号之一
原告: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延安大街421号。
法定代表人:张志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会影,吉林华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矱聪,吉林华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省力胜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经济开发区会展大街21号。
法定代表人:李东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萌,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慧,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省力胜制药有限公司供用气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295元,减半收取为75147.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白业春
审判员  张兴冬
审判员  张 巍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包雨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