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中山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0104民初2543号 原告: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延安大街42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华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春市中山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工商注册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同志街24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春市中山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7日立案。原告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高 贺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