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天富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105执155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住址地:长春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吉林省天富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址地: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列当事人承揽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2021)吉0105民初461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于2022年7月28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向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工商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将上述被执行人纳入限制消费、查封被执行人吉林省天富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三套房屋,所查封三套房屋属于在建工程,暂不宜处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徐 峰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 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