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众安电梯有限公司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8)杭西民二初字第2457号
原告:杭州众安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温州路40号304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杭州西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金祝北路1号(金祝花园内)。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女,1964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佑圣观路163号,系该公司员工。
案由:承揽合同纠纷。
原告杭州众安电梯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杭州西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于2008年11月3日诉至本院,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独任审判,于2009年1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调解。原告杭州众安电梯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龚柏坚,被告杭州西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杭州西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杭州众安电梯有限公司电梯维修、更换配件等费用100000元,于2009年1月20日之前支付50000元,余款于2009年2月28日前付清。杭州西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按期支付的,杭州众安电梯有限公司于2009年3月1日方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二、杭州众安电梯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786元减半收取1393元,由杭州西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于2009年1月20日前径直交付杭州众安电梯有限公司。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熊英英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九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宋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