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丰海洋工程(天津)有限公司

天津利普特商贸有限公司与利丰海洋工程(天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津0116民初40131号
原告:天津利普特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河西五羊里18号。
法定代表人:*苏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家荣,天津家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利丰海洋工程(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汉沽现代产业园区嵩山路2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天津利普特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利丰海洋工程(天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诉讼期间,原告于2019年1月11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真实、自愿、合法,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天津利普特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用人民币153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