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瑞华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张家港市天越电气有限公司与马鞍山市瑞华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582民初2492号之二
原告:张家港市天越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凤凰镇港口工业南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家港市凤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马鞍山市瑞华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
原告张家港市天越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马鞍山市瑞华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日立案。原告张家港市天越电气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家港市天越电气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家港市天越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35元,诉讼保全费1420元,合计3255元,由原告张家港市天越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邵红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